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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墓地使用权是什么?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遗骸和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种。公益墓地是为农村村民的遗体或骨灰免费提供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商业墓地是有偿安葬城市居民遗体或骨灰的服务设施。属于第三产业。

对于商业墓地的墓地使用权问题,学术界和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债权论;二是债权论。二是物权论。

(一)墓地使用权义务

关于债权,认为买墓人将死者的骨灰或遗体安葬在墓地的行为属于租赁关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将死者遗体或骨灰安葬于墓地。根据墓地穴位租赁期长短,相关费用由购墓人支付给墓地经营者。租赁合同中转让的是墓地穴位的使用权,而非墓地穴位的所有权。合同中的使用权具有连续性和期限性。

官员持有债权的观点。根据我国《墓地管理暂行办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骨灰、遗体安葬于商业墓地的,由墓葬购买人缴纳穴位租赁费,安葬费、建筑材料费和守墓管理费按规定缴纳。此外,还规定墓葬和骨灰安置所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葬购买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租。由此可见,墓地内的穴位只出租给买墓人,并没有卖给买墓人。这是典型的债权请求权。

债权理论的******优点在于,通过缩短墓地的使用期限,有利于提高墓地穴位的使用效率,相应地,可以有效地节约殡葬用地。其次,墓地租赁关系有利于实现我国“废除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丧葬”的立法宗旨。因为墓葬的购买者与墓地穴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虽然有占有和使用权,但无权实施施工。债权理论的要点在于实践中界定了商业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但主要根据殡葬服务合同及合同存续期间得出这一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角度看,债权理论并不能完全解释商业墓地的各种使用情况。例如,死者生前签订了为自己购买墓地的合同,死后其民事主体消灭,不能作为合同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为什么他死后仍然有权安葬在这里?墓地的使用关系为租赁关系,20年的租赁期限不足以满足墓地使用者购买墓地的用途和功能。此外,墓地管理单位还将对墓地进行“一墓两卖”。政府也有不可预知的风险,如征用和拆除墓地。法律地位。从人文的角度来说,买坟墓就是买墓地,让死者有一个永久居住的地方,也是生者悼念、祭奠、缅怀先人的固定场所。脆弱性和不稳定将破坏这一目标。可见,债权人对墓地的使用权有效地保护了墓地权利人的利益,并不能完全防止第三人和债权人侵害墓地权利人的利益。具有特殊用途的墓地显然不适合债权。

(2) 真实墓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理论认为,墓地使用权是对他人财产设定的物权,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因此,它既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又是用益物权。墓葬的所有权和墓地使用权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非法占用他人墓地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将侵犯墓葬的所有权和墓地使用权。

商业墓地中的墓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法》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理由如下:一是商业墓地使用权的内容和功能与国家产权实质上一致。根据《物权法》,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某物的排他性民事权利。物权的两个基本特征是对权利主体的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的干涉,而商业墓地使用权完全符合这一特征。二、商业墓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墓地是安放死者骨灰、遗体、遗物的特定场所,具有使用权对象的独立性和特定性的特点真正的权利。第三,商业墓地使用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我国的财产权分为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在土地公有制下,商业墓地的使用权不能纳入所有制范围,而用益物权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特点。因此,从内容上看,商业墓地使用权的权力和作用与用益物权完全一致。第四,商业墓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商业墓地的行为属于建设用地,其确立的法定权利应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可见债权人对墓地的使用权并不能完全、充分地保护使用者的利益。相比较而言,实物墓地使用权在保护墓地使用权权益方面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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